吴亚平 | 坚持“五位一体” 推动基础设施项目“硬投资”落地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87天前 | 1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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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落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可靠性、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以及相应的合法合规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各方面,并非单纯意义上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创新与运用的问题。实践中,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推动项目“硬投资”落地,要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彻项目投融资的基本要求——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遵循项目投融资的基本原则——合规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相匹配,全面加强项目“软建设”工作,系统研究论证并妥善处理“项目资产质量”“项目投资主体的综合能力”“适用的项目投融资模式”“适合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需求的金融工具”“必要的政府支持与保障措施”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五位一体”问题,从而充分激发社会投资者的内生动力,有效调动金融资本的积极性。


一、着力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质量


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质量并非指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而是指项目收益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收益性较好而风险性降低的项目,对于市场导向的社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而言,无疑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因而属于项目资产质量较好,反之,则属于项目投资价值或资产质量较差。项目的资产质量特别是项目经营性收入和投资回报机制是投融资的基本前提具有较好经营性收入、盈利水平较高且风险性较小的基础设施项目,不仅有可能吸引各类市场导向的投资主体参与,而且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对投资主体(股东)的信用依赖,甚至有可能运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现阶段,各地区特别是区县级基础设施领域普遍存在较好经营性收入项目很少和项目需求“不靠谱”的问题,对项目的市场化投融资形成了很大制约。如何有效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收入、提高项目资产质量,成为各地区特别是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回答的重要课题。


实践中,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收入和盈利水平、助推项目提高资产质量的路径,大致有以下四种:第一,在城乡规划和用地性质允许范围内适度增加有较好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建设内容,提高项目的盈利水平,比如通常地上或地下停车场项目适度配建餐饮、零售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第二,实施综合开发投资模式,将项目的正外部性效益“内部化”,从而扩大整个项目经营性收入来源,比如,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运用EOD模式,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运用TOD模式,水利项目运用水安全导向的开发(WOD)模式;第三,更多地用商业和市场眼光看项目,创新商业模式,增加经营性收入,比如公共厕所项目做广告,城市公交项目做广告甚至出售冠名权,河道治理项目开展夜间经济;第四,对于具有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完善价格机制,适度合理提高收费价格,健全价格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项目收益稳定性、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二、遴选专业和投资能力强的投资主体


项目投资应当贯彻落实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同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包括同类项目经验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好项目的基本要求,是获取项目预期收益和管控项目风险的重要基础乃至前提条件,从而也是项目实现预期目标乃至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实践中,如果一个投资主体缺乏同行业领域必要的专业和技术能力,不仅难以把握项目的合规性和技术可行性,很可能对项目需求的可靠性、潜在的商业模式及其可行性以及主要风险识别及其影响等评判都有难度,更何况有效管控项目主要风险。同时,“做生意是需要本钱的,投资能力特别是最基本的项目资本金出资能力也是对项目潜在投资主体的一项基本要求投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是其对项目收益具备充分信心的重要证明,也是有信心管控和愿意承担必要的项目风险的重要证明,从而也是对其他参与项目投融资的金融资本的重要承诺。“一手好牌也有可能打坏”,即使是资产质量较好特别是需要比较有保障、潜在收入比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也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投资能力的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不能“默认”采取公建公营模式并由政府转为投资主体,应当比选公建公营模式和PPP模式乃至企业自主投资模式——以专业能力和投资能力为基本依据,遴选合格的项目投资主体。


三、选择适合项目收益特点的投融资模式


项目投融资模式是项目投资方式、融资方式及其组合关系,既包括项目投资主体或股东的投资方式及其组合,也包含了项目潜在融资的来源和方式及其组合。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资产质量特别是项目收益—风险特点以及投资主体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目适用的投融资模式以及相应的金融工具或产品比如,没有经营收入且属于弱运营特点(典型项目如市政道路和防洪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项目,最好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并采取传统公建公营模式,而政府所能采取的金融工具现阶段只有政府债券;又如,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融资模式只能是特许经营/PPP模式或企业自主投资模式。


然而,实践中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模式三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串联关系,往往是相互关联甚至互为因果的关系比如项目引入特许经营/PPP模式反过来会对项目的资产质量特别是投资回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综合开发投资模式,如EOD模式和TOD模式,实质上属于项目建设实施模式;而在特色产业园区开发、片区综合开发和产城融合开发等领域应用较多的“投资+EPC”模式实质上属于企业自主投资模式的一种。


四、选用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下可用的金融工具或产品比较丰富,包括政府债券、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既有权益型的,也有债权类的,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金融工具,如明股实债和优先股等。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而言,金融工具的选择主要是指融资来源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及其组合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性和风险性特别是投资回报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适用的具体金融工具或产品。不同金融工具或产品的投资者或持有人总体上都属于财务投资人而非战略投资者,对项目收益性和风险性具有不同的要求,但无论选择何种金融工具,都必须首先匹配项目的盈利水平和投资回报周期。而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投融资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乃至决定了项目潜在可以运用的金融工具。比如,传统公建公营模式下,地方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可以合规运用的金融工具,现阶段只有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又如,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可以项目收益性和风险性,可以选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等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而依托存量项目资产开展的再融资,潜在可以选择的金融工具更加多样化,如权益型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债权型资产债券化(ABS)、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


五、给予项目必要的政府支持与保障


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而言,如果项目本身的收益性和风险性难以获得市场导向的社会投资者和金融资本的认可或接受,政府支持与保障恐怕是必要的。实践中,为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性或降低项目风险性,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合法合规的支持方式与保障措施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基础设施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通常由政府定价,政府可以完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从而促进项目收益更加稳定可靠;又如,地方政府可以对项目投资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或实施专营制度,保障项目在一定时期和空间范围内的唯一性,从而使得项目的市场需求风险和相应的收益风险大大降低;再如,给予必要性的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从而降低项目投资主体的实际投资或融资额,降低其投融资风险。此外,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项目运营评价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虽然主要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以及更好地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和产出等方面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帮助项目投资主体特别是存在项目信息不对称的金融资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降低项目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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