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问
据《人民日报》2023年07月28日第01版报道:“上半年,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等主要制造环节产量同比增长均在60%以上”,“上半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7842万千瓦,同比增长154%,约占全部新增电源装机的56%。当前,光伏累计发电装机仅次于火电,成为我国第二大电源。光伏快速发展带动投资效果明显,上半年光伏发电完成投资超过1300亿元,约占全部可再生能源完成投资的50%”,“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已经进入大规模、市场化、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的新阶段。国际上光伏产业资本在全球主要光伏制造业布局区域间加速流动,国内新能源特别是光伏发电发展空间广阔”。本文通过多方渠道资料搜集整理,梳理出光伏类项目需要具备的审批材料,供读者参考。

《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条规定,“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九条规定,“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从2016年起,光伏项目的建设规模指标根据光伏项目的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上网电价、建设进度、电网接入落实情况等因素进行竞争性配置取得,已取得备案文件的光伏项目,如果未能取得光伏项目建设规模指标,将无法列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而无法获得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规定,“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二十条规定,“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第二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一般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的规定,“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监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第十三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综上所述,项目筹备与立项阶段是光伏电站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多的一个阶段,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需注意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及时调整相关内容,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http://www.nea.gov.cn/2014-09/04/c_133620583.htm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http://zfxxgk.nea.gov.cn/auto87/201312/t20131211_1735.htm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11/content_5617297.htm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http://www.nea.gov.cn/2014-09/04/c_133620583.htm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http://g.mnr.gov.cn/201701/t20170123_1427790.html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http://f.mnr.gov.cn/202103/t20210309_2616768.html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http://g.mnr.gov.cn/201701/t20170123_1427790.htmlhttps://zrzyt.ah.gov.cn/ztlm/qszrzyxtldgbyzyhflfgqd2022b/zrzyglcyflfggz/bmgz/147225261.html?eqid=e18a504c000129d800000003645decf7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9567599b5c69447190da84e2ccac245a.shtm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0b21ae7bd82343dead2c5cdb2b65ea4f.shtml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503/t20150306_145445.htm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9692c9d1b559456ab0eda0d2969f1d0d.shtml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41894.htm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9692c9d1b559456ab0eda0d2969f1d0d.shtml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hMWU2YjE3MzE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3895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