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汇编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42天前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先后三次下发24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以下简称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是地方政府投融资不可触碰的红线,我司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目录:
一、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二、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三、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四、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五、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六、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七、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九、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一、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二、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三、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四、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五、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六、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十七、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
十九、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二十、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二十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二十二、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二十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二十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一、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1月,在未征得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安庆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与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已用于质押融资的原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变更,对其中的371.76亿元直接删除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2020年4月,安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其中3.5亿元用于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利息,约定该笔融资由政府承担,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某某批评教育;对时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华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职务;对时任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沈某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8年3月,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浉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采购药品为由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2.5亿元,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浉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浉河区财政局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10月,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兴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与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兴义市交通运输局4.6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于2018年2月以该债权为标的,向光大兴陇融资2.99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S105兴义至陇岸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兴义市市长袁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副市长熊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提议,并报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要求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市政维护类和还本付息类等支出。同年10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提议,并报经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和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市城投公司从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中安排1.7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部门工作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贵溪市委书记梅某批评教育,责令结合其他有关问题一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鉴于时任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留置,作并案处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2019年,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过信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7.1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金沙路等灾后重建公益性项目支出。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1.24亿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债权融资计划、银行贷款方式募集资金中的1.8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2019年6-12月,城发集团子公司以非公开公司债券、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融资2.3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以上两项实质为借新还旧,属于化债不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鉴于时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乡市委书记周某,2020年12月已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宁乡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某某责令作出检查;鉴于时任宁乡市常务副市长刘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城发集团董事长姚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董事长曾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所属宁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责令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8月,孟州市水利局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施孟州市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金额9.08亿元,约定到期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当月,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市财政局分别出具决议、批复、承诺书等文件,明确将9.08亿元资金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2016年9月,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贷款4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河南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时任孟州市委书记李某某由于其他违纪问题已于2017年5月被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财经委主任尚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委员闫某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七、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资金“往来”名义占用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太湖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湖州聚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5.95亿元,并以“拨款”、“补贴收入”等名义拨付给环太湖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凌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汪某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盛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7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与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S244#道路项目建设合同,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大部分建设支出,并启动建设施工。2019年1月,七里河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审批通过了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和合力公司的补充协议,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建设成本。截至2020年3月,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30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间,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未安排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先后要求相关企业实施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跑冒滴漏修理、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维修等11个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截至2019年底,共形成工程欠款7200万元。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55亿元。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七里河区委书记魏某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七里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主任赵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副区长肖某,因同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局长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九、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将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69.07亿元,按要求交由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延安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等建设,截至2018年5月底,形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36.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延安市人民政府、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责令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检负责人陈某某作书面检查;对时任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延安市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薛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批准相关部门与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18份(其中15份为事后补签),承诺安排财政补贴15.86亿元,并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应收账款16.18亿元,支持该公司发行“16牡城02债”1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副总经理丁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牡丹江市财政局局长金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一、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7年11月,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2亿元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系列专项资管计划”(1-7号)产品以及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向其贷款的方式,共募集资金3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函、债权债务及收益权转让确认函,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时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兼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路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二、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7月,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押包含3宗作为绿地广场、市民文化广场使用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发行“16洪泽债”10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三、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原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7.8亿元购买平天湖公司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的运营服务,并出具文件承诺将购买服务资金按约定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当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协议约定的应收政府购买服务费7.8亿元为质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安徽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某给予降级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四、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1月,经沂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沂南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用债券项目,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按年支付相关债券项目资金,并与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城建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总价7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年12月,沂南城建公司发行“沂南县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孝心养老基金补贴等扶贫项目,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山东省人民政府、沂南县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沂南城建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给予记过处分;对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五、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9月,乐平市人民政府要求原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现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储备土地注入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以上述地块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2016年11月,经乐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用房抵押,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乐平市古戏台公司经理徐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市长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乐平市市长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常务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六、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1月至12月,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贵州中黔金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0.55亿元。黔江区财政局报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为该笔融资提供了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造成新增隐性债务。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时任黔江区区长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黔江区常务副区长夏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七、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所属宜都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州恩施市、荆门市钟祥市等地政府,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宜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柳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黄梅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梅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屈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关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襄阳东津新区党工委书记、襄阳东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肖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荆州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邓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时任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韦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十九、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依据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副市长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门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十、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自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12.84亿元;2020年3月至10月,鄢陵县财政局按照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鄢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要求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7.3亿元。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截至2022年1月末,鄢陵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14亿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鄢陵县委书记、鄢陵县县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并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县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张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耿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十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21年1月,依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彭州市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濛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十二、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获取的融资资金3.43亿元,偿还12笔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3.43亿元;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钟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十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考虑到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还款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决定支持鄠邑区、阎良区、周至县等区县有关项目建设。2020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与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6亿元,实际提款3.3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3.3亿元;2020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西安市阎良区兴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1.35亿元,实际提款7.26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7.26亿元;2020年9月至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至县支行与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3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2亿元且全部提款,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2.2亿元。上述贷款均用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2.76亿元。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主管审查审批副行长、贷委会主任王某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十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7月至8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依据贷审会有关决定、当地政府及部门出具的授权有关公司筹措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文件等资料,由芜湖黄山路支行向芜湖市竣安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赭山支行向芜湖生物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新时代支行向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无为市支行向无为市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0.8亿元,用于抗洪救灾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71亿元。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芜湖赭山支行、芜湖新时代支行、无为市支行等4家支行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三农金融部总经理朱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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