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能否还有其他融资方式?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936天前 | 5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问


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能否还有其他融资方式?


按照新的预算法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途径【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坚持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主要通过统筹使用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或一般债券资金支持。

我们都知道,专项债券额度和多种因素有关,专项债券资金并不是能够满足的到每一个项目的资金需求,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只依靠专项债券,项目已经开始建设了,资金不能到位,或不能全部到位,应该怎么办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融资要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同时在融资的时候要严守防风险和隐性债务两条红线,一要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二要坚持防控风险,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

《通知》下发后,各地政府单位高度重视,在严严守两条红线的同时,积极开展专项债券+市场化配套融资相关工作,并于一个月后,出现了首批“债贷组合”方式的项目。

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不仅能增加有效投资,缓解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更能有效的推动项目建设,也进一步避免了形成“半拉子”工程。


下周预告:第十三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本金来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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