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申请政策性资金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至关重要,不仅能保护文化遗产,还能加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带动提升片区综合活力和文化魅力,激发项目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本文主要阐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在建设内容谋划、建设工作要求、领域选择等要点。
城镇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地区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并满足以下条件。1.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因此在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类项目时,综合考虑载体历史、文化、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认定,及时纳入保护名录。现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类型丰富,符合标准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为历史建筑。但不能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改造的名义大范围改造无历史、无特色、无价值的建筑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各地应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和本底条件,确保实施范围,理清家底,明确保护对象,聚焦现状问题,提出保护提升总体目标,明确建设实施的具体内容、类型、对象、规模和区域。建设内容根据需要可包含以下六类或其中几类。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做好全面普査,维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做好保护修缮、结构加固、适应性改造与利用工作。基于历史风貌特征,保护和延续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修复传统肌理,延续历史文脉,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公共空间、历史水系、街巷广场铺装、标识系统,保护和合理恢复历史水系,优化建设绿化景观与公共空间,完善历史街巷、广场的铺装,提升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等。利用既有设施,探索形成安全有效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构建适应性强的防灾应急和自救体系。完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等各项基础设施,配建消防、防洪、防雨防潮、白蚁防治、防雷等防灾减灾设施,适度加建停车设施等。积极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做好文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既有建筑或科学选址新建,研究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清单、规模和主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满足群众基本的文化生活需要,配建或利用既有建筑设置非遗展示馆、小型博物馆、图书室、文化活动中心等。带动提升片区综合活力和文化魅力,充分激发项目综合效益。结合智慧化交通、智慧化消防、智慧化工程管线等领域动态监测与管理系统建设,做好数字化采集,开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态监测与预警,智慧化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及时发现问题和反馈问题,提升智慧化监测与管理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规划。申请地方政府资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要求和相关投向要求,申请专项债券资金,还应符合《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对于建设内容负面清单的要求,建设内容不得包含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巨型雕塑、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房地产其他项目(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
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拓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功能,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非遗展示、适量特色民宿、传统手工艺品店等,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但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可增加项目收入多样性,保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项目建设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改造中的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约束,特别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项目,需要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因此需要做好产权归集。有些项目具有产权分散和产权不清等问题,因此需要提前通过产权调查和法律程序,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减少纠纷,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改造规划,可通过产权置换、货币补偿(避免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等方式收购,或通过使用权租赁方式进行活化利用,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改造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对于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因此不同于以往年度出具具体投向领域,但需要填报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库,填报时需选择投向领域,根据项目历史文化价值轻重、改造内容、收入来源等方面不同判断老旧街区改造属于社会事业-文化旅游,还是属于城市更新-老旧街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对非“自审自发”地区,国家发改委需要审核,不同领域,对应不同发改委审核科室,选对领域,提高重大项目库通过率。
案例一:安阳市广益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暨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立足场地现状,结合文化背景,谋划整体格局,在保护、保持原建筑风貌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活化利用,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修复厂房建筑。豫北纱厂现状建筑规模约11万平方米,项目实施后,经过废弃建筑拆除以及工业建筑适度活化利用后,建筑规模约达到13万平方米。1、广益工业遗址文化街区的修复与改造占地面积约110亩,对老厂区内房屋进行加固、改造、修缮,对老厂区内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项目实施后该街区建筑规模约4万平方米,初步规划街区内拟引入豫北纱厂纪念馆、考古研究基地、考古科学馆、文化、配套餐饮、配套住宿等业态,达到为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配套服务的目的。2、殷墟配套设施改造占地面积约140亩,对厂区内其余房屋进行加固、改造、修缮,对厂区内其余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项目实施后该街区建筑规模约9万平方米。初步规划街区内拟引入考古工厂、特色街区、考古科普教育、配套游客住宿服务等业态,达到为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配套服务的目的。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筹措金额为130500.29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市场化融资、专项债券资金。
收入来源:商业租金收入、住宿用房租金收入、办公展览用房租金收入、门票收入、物业费收入、停车位收入。
建设内容:占地面积11.4公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周边环境配套改善、必要基础设施与防灾设施提升、游客服务用房及社会停车场等。其中,街区传统风貌建筑结构加固16835㎡、屋面修缮14592.54 ㎡、活化利用17341㎡,街区建筑外立面整治10004㎡,街区及周边道路改造21621㎡,新建游客服务用房及社会停车场10778.54㎡。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筹措金额为24517.24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债券资金。
收入来源:水东街沿线物业出租与物业管理收入、停车收入、新能源充电桩服务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
案例三:安国市历史文化街区(药王庙大街)文化设施修复保护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以药王庙为中心对药王庙及周边古建筑等修缮保护。关汉卿艺术文化陈列室为地上一层,修缮保护面积为179.5平方米;关汉卿剧场为地上两层,修缮保护面积为 1580平方米、药王庙石碑群修缮保护面积为400平方米;药王庙北碑房为地上一层,修缮保护面积为30平方米;对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修复的高压入地约4.42千米;文化街区墙面修复21127平方米等。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筹措金额为6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债券资金。
收入来源:药王庙石碑群门票收入、关汉卿剧场门票收入、关汉卿艺术文化陈列室门票收入。
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积极向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申请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等;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增进民生福祉-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等。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招商引资、PPP模式等,吸引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可采用产权转让、租赁经营、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实现互利共赢。设立专项基金:联合相关机构或企业,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专项基金,通过捐赠、众筹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项目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2021(参考)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文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办科〔20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