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常见问题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76天前 | 2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前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有关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可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完成土地储备项目材料准备,并通过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资产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配合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简称“地债系统”)中同步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


可申报项目范围包含:

1、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土地项目,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

2、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应符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的储备范围。

为确保债券的成功发行及项目的顺利实施,需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开展系统化的项目策划与资料准备工作,所需资料与常见问题总结如下。


二、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图



三、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申报常见问题


(一)成本价格填报类

1、企业于成本价格填报环节出现错误,致使申报数据失准,影响审核工作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2、企业所填报的收购价数据存在偏差,对项目评估的客观性造成干扰;

3、企业提交的成本审计报告仅呈现全部地块合计价,缺乏分项明细数据支撑,导致审核过程中无法精准比对各地块价格是否遵循低价原则;

4、企业土地成本材料尚未取得市、县政府或相关决策机构确认的企业土地成本认定意见。

(二)抵押地块资料类

1、抵押地块未依规提交银行出具的证明资料,抵押地块权属状态、权利限制等关键信息无法核验;

2、未按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同意解押材料;

3、新增地块存在抵押情况,但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文件;

4、所提交申报材料中,缺失抵押双方共同签署的同意解押文件;

5、未提交抵押处置措施说明文件;

6、缺失部分抵押查询证明材料,且缺少抵押人盖章。

(三)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类

1、拟收回收购土地相关材料中的收储意向协议,未明确约定收储价格;

2、未提供经双方签字的拟收回收购土地项目协议书,或其他能体现企业意愿的相关文件;

3、收购协议存在价格错误问题;

4、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条款缺失、内容不完善的情况。

(四)申报材料类

1、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需在清单中对相关地块进行标注圈出,且收储地块须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2、系统备案情况需要有系统截图并盖章;

3、未提供市县人民政府确认文件、集体决策证明材料;

4、地块解押措施文件未经银行盖章确认;

5、机构备案不规范,需要提供省厅核发的机构备案函、并且机构备案信息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公示系统”中要保持一致;

6、土地估价报告需要备案号及查询码、并有公司盖章及估价师签字;

7、审核清单存在勾选错误问题,且未按项目分别列示,而是采用同一清单;

8、缺少市县级专项债券项目汇总清单或专项债项目审核清单;

9、专项债项目汇总表清单未加盖政府公章。

(五)系统填录错误

1、项目填报的电子监管号所关联的供应合同未变更待报状态;

2、多个项目地块填报的电子监管号无法查询到供应合同或该电子监管号所对应的合同未纳入土地市场妥善处置项目清单的地块;

3、未上传土地权属相关材料,且审核清单中土地权属一栏未进行勾选;

4、拟发债券项目组批编号未正确填写正确地区、年份;

5、在登录权益科账号后,在材料列表板块未上传专项债券项目汇总清单。


四、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有关要求,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各地专项债券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两部门信息系统常态化报送,并在次年2月底、5月底、8月底前分别完成该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年项目的补充报送。为有序推进下一批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各地市可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日常储备管理,重点梳理未上报的地块信息及相关项目,健全项目储备库,确保储备一批成熟度高、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于7月底前完成项目梳理及材料准备工作,为后续申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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