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有哪些?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782天前 | 1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三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通知》指出,当出现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时,市县政府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后,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则会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当出现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时,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则会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

(1)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正确认识可能存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及时采取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措施,同时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有利于减少债务风险。


责任编辑 | 王敏
复      核  | 汪锦程

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

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