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项目对应形成的资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773天前 | 4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三

专项债券项目对应形成的资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从狭义上理解,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地方政府债券以省级人民政府信誉为担保,在公开市场上发行并将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项目所形成的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客观评估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等,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试行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对项目产生的资产有如下规定
      
1.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其权属归当地政府所有
      
2.在债券存续期内,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归属当地政府所有,项目收益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3.项目运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管理,项目资产不得与建设运营单位自身资产混同。
      
4.项目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针对债贷组合项目,项目资产仍归当地政府所有,属于国有资产。但需要提前对相应资产权益进行约定划分,已确保在项目无法按期偿还市场化融资本息时能够保障市场化融资方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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