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及利息偿还时间节点?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653天前 | 5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四

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及利息偿还时间节点?  

1.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时间节点

      为更好的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在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时间节点上,财政部提出(1)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2)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地方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周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

      各省对资金要求拨付时间节点不同。例如,四川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时间节点有明确要求:(1)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的省级转贷债券资金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非扩权县(区)。(2)债券发行之前,对于项目建设进度较快、资金调度确有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级库款情况和市县库款情况,在债券发行额度内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待债券发行完毕后直接进行资金抵扣。

     各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

2.专项债券利息偿还时间节点

      根据项目情况,专项债券设计期限不同,对应还本付息方式不同。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号指出,地方政府债券2020年还本付息资金支付办法,由各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实施。目前广东、四川、河南等省份均要求:不迟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债券还本付息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以上信息来源于《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广东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四川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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