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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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

专项债券资金如何调整?

2020年7月15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专项债发行和使用,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质量。对项目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原则上要于9月底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备。会议强调,要优化债券资金投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专项债券资金到位后如何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支持专项债券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

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专项债券发行后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指定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中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自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三十天内报财政部备案

涉及市县级预算调整的,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规范调整用途,避免专项债券资金闲置浪费,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要求:

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综上,为避免过多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不到位不及时,选择专项债券项目时,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融资需求,分清轻重缓急,优先选择急需资金支持、成熟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优先选择已立项、开工、在建、续建项目。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对经济的有效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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