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条例》解读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433天前 | 1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条例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1、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及内容完善四本预算管理体系相互衔接
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明确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2、强化政府预算编制内容,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规定中央、地方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编制内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3、细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严防债务风险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要求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财政专户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5、加大预算约束力,硬化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过程中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6、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确预算执行中职责,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7、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求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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