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专项债券资金调整,需要披露哪些内容?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478天前 | 1091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29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减少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提出了5大减少专项债资金闲置的举措中,资金调整就是重点举措之一, 《答复》明确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市场高度关注专项债券资金调整,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信息披露,多个发行主体发布了专项债券资金调整公告进行资金调整。根据已披露资金调整的信息,各地披露的内容各异,披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债券资金用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不迟于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第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整前后项目名称、调整后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跟踪评级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等。

综上,专项债券资金调整需要披露基础内容为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整前后项目名称、调整后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跟踪评级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信息披露工作,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保证债券资金尽快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应,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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