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北京市披露第四批新增专项债券(二十一—三十五期),在本次披露项目中,第三十五期债券所发行100亿10年期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债券用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为专项债券实施负面清单后的再次创新,这也是继新增专项债券用于“偿还企业欠款”和“政府投资项目”之后的第三个新增用途。
长期以来,专项债用途受到严格限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其中提到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外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文中不再有禁止用于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的限制。52号文极大的放宽了新增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不再拘泥于项目建设,极大提高了债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据目前信息披露,该项目与“特殊”新增专项债券一样,未披露一案两书等项目资料。
2025年01月0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北京市在政策发布的同日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出资额近日由1000.1亿元增至2500.1亿元,增幅约150%。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1月,由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管”)、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本次发行主要用于筹集资金,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七大领域。2023年,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主导发起成立了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信息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2024年,又主导发起成立了北京市商业航天和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先进制造和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