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100问】专项债项目“用地指标不足”怎么办?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645天前 | 1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57问


专项债项目“用地指标不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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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在谋划新增专项债券项目时,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为“建设用地指标不足”,而导致项目没有土地进行工程实施,最终项目无法落地。那么,“用地指标不足”究竟代表的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指标?

用地指标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对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二、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原因?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调整方案,确定了全国各地方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同时,调整方案提出,建设用地必须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三、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应该怎么办?

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限制及未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日趋收紧,对于各地市来说,如何能够获取充足的建设用地指标来进行项目的实施,以拉动城市的发展,成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讨论:

1、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存量资源,新增建设用地意味着其他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而我国实行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严格耕地保护政策,要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即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补充耕地的方式: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1)定义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

在此过程中,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2)办理流程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其中,有关省根据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国土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

案例:

2018年1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达成2018年首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流转协议,流转指标金额达2.01亿元。流转指标将用于成都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

2、

积极盘活存量指标

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原来已经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 )各加大盘活力度,充分利用。我国主要通过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来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1)定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将具备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用需要占用的耕地等农用地进行交换。通俗来讲,如果想要多征一亩地建设项目,就需要在其他地方增加一亩耕地、减少一亩建设用地(将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2)办理流程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

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帮扶省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案例:

2017年12月28日,四川省启动了全国首例跨省域土地流转,由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协议,签约流转节余指标7000亩,协议总金额50.4亿元,亩均价格72万元。

3、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用地指标。建议各地可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的谋划,争取将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预留指标,是为获得建设用地指标的有效途径。

案例:2021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对高新区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随着人口持续增长,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和国家主粮安全,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对于各区域来说,不仅需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还应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才能在保护耕地红线的基本方针下,同时获得充足的建设用地指标以满足当地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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