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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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3〕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其他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精神,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的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

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财政部组织对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

( 一)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 “ 即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

1.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

2.年度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指专项业务费和运转类项目中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同性质二级项目合计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作为一个项目开展评审。

3.专业性强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维修改造及新建楼堂馆所等二级项目。

4.技术复杂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监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二级项目。

( 二)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从项目库一定范围内随机抽选项目集中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以单独安排抽选或提高抽选比例。抽选结果应内部公示。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 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中央财政评审,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相应不列入优先评审范围和随机抽选范围:

(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 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七)项目支出总额低于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八)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 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下达给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等作为中央财政评审机构,承担财政部预算司组织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接受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

中央财政评审机构要聚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提升评审专业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评审机构原则上在接到评审任务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下达的评审任务,在接到评审任务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中央财政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部门。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以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承担评审任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评审。地方财政评审机构要提升预算评审能力,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

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实施细则。

各部门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的预算评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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