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100问】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可以作EOD项目收益来源?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93天前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97问


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可以作EOD项目收益来源


 一、EOD项目的定义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cology-Oriented Development,简称EOD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较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简单来说:将没有直接收益的环境治理项目,与产业项目进行融合,用产业项目的收益去反哺环境治理项目的投入。

 二、EOD项目的收益来源 

(1)自然资源使用交易权(区域水域交易收益、砂石交易收益、碳汇权益交易)
(2)产业服务费用(产业服务费用采取“产业发展资金”途径
(3)土地指标收益
(4)财政补贴收益

EOD项目之前最主要的收益是土地增值收益,通过EOD项目的实施,以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吸引相关基础设施配套以及产业配套建设,推动人口加快集聚,继而提升土地价值升值,增加土地出让收益。但可能会有部分项目捆绑土地增值收益后,将EOD项目做成生态环境治理类项目与地产项目的组合,没能将生态导向纳入项目前期规划、建设、运营、产业导入的全盘考虑,因此可能存在缺乏部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EOD土地收益政策背景转变 

第一、禁止土地出让金成为EOD项目收益来源。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一图读懂EOD模式与试点实践》明确提出“成本收益测算超出项目依托范围,泛化项目收益,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财政收入纳入项目收益”不符合EOD项目试点要求。2022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 》又进一步明确“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
第二、土地指标收益或成为突破口。随着禁止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财政收入纳入项目收益,EOD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虽然土地出让金被明确禁止作为EOD项目的项目收益,但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依然能运用到EOD项目中,实现项目收益。

 四、EOD土地指标收益具体操作途径 

(1)“报批指标规模”

运营公司通过对流域周边存量农用地或水利设施进行治理,通过对用地指标集中整治,释放出结余的用地指标,明确“增减挂钩交易指标”规模数量,报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2)“指标变现”
根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土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

用地指标交易平台为本省土地市场交易平台。由地市所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省土地市场网”提出指标调出申请。通过报价竞拍方式,确定指标调剂对象,下达《指标调剂批复》,结算“土地指标调剂资金”。

(3)“回报资本”
“土地指标调剂资金”经市级财政局,通过专项资金形式,支付给政府平台公司。政府平台公司通过绩效考核,按照“经营服务费”形式,支付合资SPV公司。最后,SPV公司通过股东分红的形式,反馈给母公司:社会资本方。

注:SPV(通常指仅为特定、专向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

 五、总结 

EOD项目自2021年就明确提出禁止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收益。伴随而来的问题是项目本身难实现融资平衡,EOD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降低,后续由于政策支持土地增加挂钩运用到EOD项目中作项目收益。极大地鼓励了社会资本对EOD项目的参与,但未来EOD项目将着重关注关联产业开发和资源收益的持续性反哺机制,真正实现环境治理项目与产业项目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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