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372天前 | 1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背景

近年来,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预算法要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逐步深入,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为增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为财政预算管理服务,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创新采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但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从法律和制度要求看: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开展绩效评价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结果应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从绩效评价实践看:经过多年探索,中央和地方绩效评价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外部评价包括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主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依托本部门所属独立机构开展,与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广泛开展的绩效自评相辅相成。2016年以来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已经实现全覆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基本建立,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绩效评价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

202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重点、范围、方式等,保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 明确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有哪些?

第三方机构包括: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且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

 (二)明确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三)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涵盖: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同时强调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四)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付费方式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意义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可以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意见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有力举措,为第三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把舵定向”,将推动加强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更加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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