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387天前 | 1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用评级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依托信用数据、辅于信用分析模型、通过信用评分方式、打分量化为信用等级,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信用评级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节点之一

财政部在2021年1月29日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从地方财政部门信用评级机构两个方面上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

通知要求①地方财政部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在指定网站及时公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②选择信用评级时应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③签订评级协议时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通知要求①信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恶意价格竞争、评级级别竞争等方式干扰市场秩序;②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应当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项目基本情况;③信用评级机构首次评级后,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同时关注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如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等),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

《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监管主体的相关要求,从选择到签约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都对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了要求,促进债券发行时公布的信用评级文件更加规范;《办法》明确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开评级,一般债券是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偿还,所以评级内容更注重基本财力,而专项债券更关注的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等情况,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的项目资金用途不同、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方式也不同,这两者区分开来,有助于更准确的评价项目信用,评级报告更具有市场价值,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能够让购买者及时了解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相关变动,增加透明性。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债务状况及债券偿还能力等方面的分析,所评级别的高低直接反应了债券的违约风险级别,并且信用评级报告也是投资人对债券投资风险的直观了解。在最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的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更细化说明,体现了信用评级在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性。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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