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100问】专项债券项目中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要计税?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206天前 | 1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26问


专项债券项目中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要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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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国家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财政补贴;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企业收到财政部门的政府补贴收入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是不一定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资产。

地方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的资产也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专项债券项目中政府补贴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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