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专项债券运营篇(一)——“政府特许经营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模式探讨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327天前 | 103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各省公布的《审计工作报告》已经开始关注专项债券的运营问题,专项债券运营是确保收益实现的关键环节,2023年山西省首次披露了专项债券运营问题,云南省从2022年开始针对专项债券资产、运营站开展了专项审计,北京泓创智胜咨询有限公司参与了某省300余个专项债券项目的实地调研,结合全国各地的探索,对专项债券运营进行总结,欢迎交流,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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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概念及相关政策

政府特许经营权属于特许经营权的一种,它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址特许经营者,并授权特许经营者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迈进,大量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人们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增加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缓慢的矛盾与日俱增。为了缓解各地财政的压力,国家建立了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制度,随着特许经营权的发展,相关政策更加完善,特许经营权的领域也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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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权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领域对比

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紧张,收支矛盾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有条不紊推进,地方政府有意愿在适合领域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社会资本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政公用行业中来。根据融资、建设、运营模式的不同,在我国,涉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多以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PPP、E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和运营。
特许经营权在不同领域的试点和推广,推动了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专项债券资金自2015年正式面世以来,快速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其在民生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中资金占比越来越高。政府特许经营具体涉及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备;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供排水、供气、供热、综合管廊、道路等市政工程;充电桩、燃气站等能源设施;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民生工程;水利和环境保护;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扩大为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社会事业、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十大领域。两者在性质、领域、参与主体等方面存在的契合度,使得探索两者的结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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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特许经营权”模式的探讨

结合现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相关案例,本文从概念和需要注意事项两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特许经营权”进行探讨。按照专项债券的使用要求,特许经营项目前提是项目自身收益满足发行要求,即不存在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收入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收益满足覆盖债务本息的要求。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特许经营权”模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项债资金作为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此种模式下项目实施主体需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合资公司不具备使用条件;一种是专项债资金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该种模式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实施模式。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相关案例

1、山东兰陵县2023-202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特许经营模式项目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项目总投资约105100万元,具体根据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调整。主要项目内容为:兰陵县2023-202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建后运营、管护等工作,合同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为2023-2027年,建后运营、管护期为2024-2037年,即各年度项目的运营、管护期为建成后10年。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债券、特许经营单位投融资。

2、云南鲁甸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股权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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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式

参考目前行业内对类似项目的通行操作办法,以政企股权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施工总承包+特许经营)实施,由鲁甸县人民政府授权出资代表与中标人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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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并取得收益。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暂定为30年(到期后,各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另行协商延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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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易结构

3.1 项目资本金

项目动态总投资暂定为150984.94万元,项目资本金暂按总投资的20%考虑(最终以金融机构的要求为准),为30196.99万元,各方按股权比例筹集项目公司资本金。

3.2 项目融资

在批复的初设概算范畴内,项目资本金之外的缺口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由股权合作方和政府授权主体共同提供担保或增信。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形式筹集,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3.3 政府各级财政资金及发行项目专项债

(1)政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减少融资成本;

(2)如果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解决项目资金,股权合作方需按照专项债发行的要求,全力配合专项债的发行、承接、管理等各项工作。专项债按照其规定用于政府方出资代表项目资本金的出资,应严格按照专项债的规定执行。

3.4 股权结构

(1)股权合作方持股64.61%;鲁甸县政府授权主体持股35.39%。

(2)中央、省、市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变化和原资金筹措渠道不变的通知》(云水发〔2019〕83号)的规定冲抵持股比例。

(3)地方人民政府争取到的专项债券资金或筹集到的资金,均由地方政府持有股权,并负责偿还。

(4)除中央、省、市补助的资金外,地方人民政府和股权合作方分别投入的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和股权合作方分别持有股权。

(5)股权合作方施工期间的工程费用不能作为股权,待工程完工经审计结算后再行计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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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机制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并收取水费;通过售水(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市政用水、农村饮用水、灌溉用水等形式)等合理收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一定收益,优先满足运营成本、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此后项目收益则由各方按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鲁甸县政府及股权合作方共同推进水价改革及水费收取。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通过水费应收尽收来支付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及项目运营成本。政府出台水价补贴政策,以水价补贴形式对供水组织进行弥补,若项目现金流无法满足银行还本付息、运营成本时,缺口部分由各方按股权比例予以补足,实现现金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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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机制

政府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制定合理的水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水价补贴机制,让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

3、甘肃玉门市疏勒河综合引水工程

概算总投资17.4亿元,分三期建设。一期为玉门市新市区备用水源工程,概算总投资2.54亿元,计划架设10.94km引输水管线和新建库容522万m³的调蓄水池和1座水处理厂。二期为玉门市西片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0.86亿元,计划架设总长144km的输水专线。三期为玉门市疏勒河引水工程,概算总投资14亿元,计划修建隧洞和架设输水管道91.6km及修建库容385万m³的调蓄水池。

项目采取“专项债+特许经营权”的建设模式。酒泉市水务局在学习和借鉴PPP、EPC、ABO等建设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水利项目收益好、见效快、投资大的特点,通过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由甘建投交通公司、水电公司中标组成联合体,与玉门市丰源园区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玉门市润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首次采用了“专项债+特许经营权”的融资模式。该项目一二期工程已于2022年2月18日开工建设。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特许经营权”模式探讨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一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政府机构与企业合作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同时,企业作为项目完成后的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承担一定的风险,并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获取收益,最后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将该项目转移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结合专项债券的政策要求,根据融资主体的不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特许经营权”融资模式可分为两类,一是融资主体为政府部门时,政府部门申请专项债券进行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同时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政府和中标的特许经营者签署委托运营协议,由特许经营者负责项目的运营、产业发展等工作,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用于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特许经营者通过运营收入分成或委托运营费获取收益。二是融资主体为地方平台公司时,满足要求的地方平台公司通过参与政府部门的竞争性程序获取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政府和中标的平台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由平台公司通过申请专项债券资金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同时作为项目的运营方,享有相应的收益权,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本息,如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仍然有剩余的专项收入,平台公司可同时采取市场化融资。

结合政府特许经营权和专项债券的政策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在采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特许经营权”进行融资时,还同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当融资主体为政府部门时,政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承担项目融资和建设的责任,企业通过参与政府招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的经营权。当融资主体为平台公司时,在申请专项债券之前,企业需要通过参与政府招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企业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运营责任。

2、要明确项目涉及资产的归属权。政府部门通过专项债券融资进行项目的建设,建设完成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于政府部门,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所投入的资产归企业所有。平台公司通过专项债券融资进行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归属平台公司。在专项债券存续期间,专项债券资金形成的资产不能用于转让、抵质押。

3、要明确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和企业收益的来源。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用于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收入可以通过分成的方式,一部分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一部分作为运营企业的收益来源。除收入分成外,政府部门作为融资主体的项目,也可以通过每年向经营企业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服务费作为企业收益来源,企业将项目产生的全部收入归缴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承担包含特许经营服务费在内的经营成本。

4、要制定绩效考核机制,及时监控项目收益,避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对于特许经营企业不参与项目运营收入分成,仅通过政府支付特许经营服务费获取收益的方式,要提前制定绩效考核制度,避免出现企业在运营时不尽心负责的情况,造成项目收益严重偏离预期,不仅难以满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要求,甚至由于特许经营服务费的原因,造成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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