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100问】什么是企业债?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55天前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222问


什么是企业债?

 
2020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的首日,发改委、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重要通知,表示企业债的发行由核准制改为实施注册制。本文将对企业债进行浅析,分析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企业债的定义 

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主体大多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募集资金大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

 二、企业债主要品种 

目前,我国企业债主要按照“1+1+17”进行分类,“1”分别是一般企业债和优质主体企业债,“17”包含12种专项企业债和5种创新品种企业债。
一般企业债的发行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城投公司),其发行的企业债为城投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建设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项目;另一类是大中型产业类企业(生产经营性企业),其发行的企业债为产业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
优质主体企业债的发行人有明确的要求: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满足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满足《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条件的优质企业。

除了上述介绍的一般企业债和优质主体企业债外,我国专项企业债不断扩容,迄今已推出了17个品种,募集的债券资金均下沉至基础建设和民生相关领域。

三、企业债的发展历程 

1986年以前,企业债的发行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在企业内部集资、有的向社会公开发行、有的企业通过当地银行批准发行。
1987年至1992年,国家通过1987年3月27日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1987年3月3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的管理通知》对我国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但这种规范因太过具体,没有发挥好规范作用,如《暂行条例》规定:只允许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
1993年至1998年,此时的企业债券市场不断暴露问题,各地均出现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负面影响。1993年8月2日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指标开始实施严格的管理办法。
1999年,随着我国第一部《证券法》的颁布,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也开始进入规范发展的阶段。
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后,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发改委划入证监会,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审核工作。同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结束。

 四、企业债发行制度的变化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企业债需经过省级和国家发改委两轮严格审核。企业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形成“1家受理、2家审核、集中注册”的管理体制,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一受理,中央结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负责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2023年10月20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接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对比

 五、企业债发行条件 

【财务要求】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企业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达到债券一年利息1.5倍以上可以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如果只是1倍,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上市);
• 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40%(发行人主体评级AA-)或60%(主体评级AA及以上);
• 一般情况下,最近三年平均政府补贴与营业收入之比不超过3:7。
【增信措施要求】
根据发行人主体评级,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需提供增信措施。如:评级为AAA的城投类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需要增加有效担保。
【资金投向要求】
•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绿色债不超80%);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不超50%,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仍为不超40%)。

 六、企业债发行情况 

2023年,企业债全年发行3808亿元,同比降低38.5%,公司债发行3.65万亿元,同比增长29.2%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报告(2023)》
2024年上半年,企业债发行数量52只,同比降低71.11%;企业债发行规模391.32亿元,同比降低70.94 %。
数据来源:Wind

注册制的核心是“形式审查”,不对申报内容进行实质判断,其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都要求更高。随着企业债审批权移交证监会,债券发行愈加市场化,发行审核标准不断提升,部分弱资质主体发行企业债难度加大,新增债券大幅减少,发行情况呈现明显收紧。

 七、企业债与公司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企业债发审职责正式划归证监会后,公司债与企业债的政策趋于统一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明确了企业债“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制度安排。企业债券将作为一类“有特点的公司债”,保留其“重项目”的特色,与其他公司债,尤其是纯粹借新还旧类的公司债形成一定的互补,从而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功能。

 八、总结 

我国债券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债券市场正由“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的发展新阶段。企业债实施注册制后,与公司债券统一发行审核,通过标准、流程等各方面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降低不同债券产品之间的政策性套利,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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