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划“债贷组合”项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548天前 | 1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七

谋划“债贷组合”项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通知》中明确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通知》的发布,为“债贷组合”项目的出现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及政策支持。

《通知》第二章第一段提出:“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在2014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形式,同时《通知》明确要求,“债贷组合”项目的项目业主只能由有关企业法人承担,因此,“债贷组合”项目的项目业主不可为政府机构。且根据项目收入的不同性质,需将项目收入进行分账管理,以明确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的还款来源。   

《通知》第二章第一段提出:“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债贷组合”项目在进行市场化融资前,需要分别对专项债以及市场化融资本息进行测算,在确保项目产生的收益可以覆盖专项债以及市场化融资本息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市场化融资

《通知》第三章第二段提出:“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因此项目单位在开展“债贷组合”项目前需要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接洽,确保金融机构具有合作意向后,“债贷组合”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除此以外,“债贷组合”项目在专项债券资金与市场化融资资金的期限结构、项目的风险分担架构等领域均与普通的专项债项目存在差异,策划及申报时均要加以重视,避免“踩雷”。在合理谋划、按需设计的前提下,方可联系实际申报“债贷组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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