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财政部 发改委为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按下“启动键”
来源: 泓创智胜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265天前 | 4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自2021年1月起,全国各地已经逐步展开新一年度的专项债券申报工作。

2月初,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通知》明确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及各项要求。

一、领域投向。首先,新增专项债券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偿还往期债务。其次,2021年新增债券重点用于七大领域以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七大领域维持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变。最后,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二、项目要求。所梳理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的项目,且同时兼具公益性及收益性,建设紧迫性强、需求度高,同时发债计划设计合理,能够匹配建设年限及建设资金需求。同时,优先支持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三、专项债做资本金。支持专项债做资本金的项目领域维持国务院确定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10个领域。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各省份专项债券规模的比例上限不得超过25%。

四、工作要求。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各地项目由省级政府同意后上报;要求坚持合规审核,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到位,做到项目合规管理;要求坚持风险防范,由省级层面负总责,妥善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要到做统筹地方资金需求及风险预见预判能力兼顾,避免产生进一步的债务风险;要求及时报送材料,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月21日前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方在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予以发行安排。

通过对《通知》的各项要求进行分析,可以看出,2021年的专项债券政策相对于2020年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转变,包括债券支持领域及专项债做资本金支持领域基本维持了2020年的各项要求,体现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延续性。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月21日前将项目信息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于农历新年即将到来,申报时间相对来说较为紧张,各地需及时开展工作,方可达到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项目信息,为2021年的专项债券资金争取做好基础工作。

附件: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

(一)铁路

(二)收费公路

(三)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四)水运

(五)城市轨道交通

(六)城市停车场

二、能源

(一)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二)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三、农林水利

(一)农业

(二)水利

(三)林业

四、生态环保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五、社会事业

(一)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二)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三)养老

(四)文化旅游

(五)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一)市政基础设施

1.供水

2.供热

3.供气

4.地下管廊

(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

(二)长江经济带发展

(三)“一带一路”建设

(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六)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棚户区改造


信息来源 | 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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