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100问】专项债券用途如何调整?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999天前 | 80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50问


专项债券用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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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原则上应在发行当年使用完毕,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应按程序调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指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同时《指引》对具体操作做了明确规定:

一、调整条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2)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3)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4)其他需要调整的。

二、调整程序

专项债券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专款专用,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汇总有关部门需求,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财政厅汇总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调整需要文件

(1)专项债券资金用途调整表

(2)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四、调整时间

原则上每半年调整 1 次,一般在每年的5-7月份和12-次年2月份。

五、拟调整项目要求

(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指引》还表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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